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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荒山绿化1000亩以上给予3%建设用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网络   作者:小马   浏览次数:695
工程、森林生态廊道样板工程、山区生态绿化工程、规模化生态林场和乡村林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且实现荒山绿化的经营者,给予3%的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对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林产品,从事植树造林工程有关工作,包括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林木育种育苗、抚育管理和规模造林活动,以及灌溉、产品初加工、农机作业等服务业项目和林产品采集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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