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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外泄导致苗木死亡 诸城这三家公司被判赔偿17709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5   来源:苗易家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205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与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起,原告从案外人诸城长虹包装有限公司处承包土地种植海棠及樱花等绿化树苗。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共用的污水管道途经上述土地一侧。2019年10月份,原告发现上述树木受损严重落叶,且地面有大量积水,后未与被告协商一致,遂拨打潍坊1××××寻求解决。2019年11月19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至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监察记录,主要内容为:经查,位于诸城市东坡北街北首长虹包装公司院内的苗木,大约1万棵,苗木土地承包人为王某,苗木地面有污水沉积痕迹,土地上面无水;无法提取水样,苗木树枝上有大量枯草缠绕,据举报人王某说,外贸、凤祥食品、尽美食品厂污水管道淤堵导致污水外溢至苗木地里,致使苗木大部分死亡。据王某陈述说污水外溢在2019年5月份左右。对王某苗木死亡问题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建议走诉讼程序。2019年12月10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作出关于对工单编号9365219潍坊1××××承办单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主要内容为:市政府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接工单编号9365219承办单后,立即责成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处理。一、调查处理结果:来电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对位于诸城市东坡北街8号的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和诸城市××街××号的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上述两家公司生产污水全部污水管道排入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因污水管道维修加固,部分污水进入污水管道附近的树苗内,现场检查时已无污水,执法人员未能提取到检测水样。环保执法人员将尽美、凤祥食品公司相关同志与举报人一起进行了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信访人要求赔偿款与相关公司赔偿额相差太大,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根据《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第五款之规定,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当地环保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对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对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二、回访情况:12月10日下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工作人员用621××××向来电人回复该工单查处情况。三、来电人是否满意:不满意。四、经办单位: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621××××五、承办单位名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2019年12月10日。被告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不能证明其存在排污的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原、被告协商,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对涉案苗木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1年4月3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苗木的死亡是由于水淹造成。被告为此支出鉴定费。  经原告王某申请,原、被告协商,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富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苗木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21年3月10日,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02月23日的损失价值共为16459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肆仟伍佰玖拾元整(本次评估价格为苗木本身价格,不含苗木挖掘装运及土球价格)。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12500元。  另查明,原告王某曾于2020年4月21日以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5日,诸城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此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损害事实;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本案需要查证:被告是否在相关土地处排放了污水;原告主张的苗木损失是否存在;原告的苗木受损与被告排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污染环境行为,被告否认存在污水外泄行为,但这与原告提交的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关于对工单编号9365219潍坊1××××承办单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材料相矛盾,对其辩称,诸城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案依职权调查得到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污水,因污水管道维修加固,进入了涉案土地内。关于损害事实,山东富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苗木进行了现场勘查,形成现场勘查记录,确认相关苗木死亡,损失价值为164590元。关于因果关系,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对涉案苗木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苗木的死亡是由于水淹造成。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的污水进入了原告苗木土地内,无证据证明现场有其他污染源,可基本排除其他原因致损的可能。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可以认定原告的苗木非正常死亡与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间的环境污染侵权法律关系成立,原告起诉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二被告公司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应依法连带赔偿原告的上述全部损失。原告诉求被告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诸城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2500元,证据充分,诸城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支出的鉴定费,因其承担侵权责任,故该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合法有据,诸城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所诉数额过高,诸城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确认为1770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77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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