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易家
客服电话:17896393308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焦点 » 正文

用好公益诉讼 助力天然林保护修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苗易家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586

  民事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靶向,与保护和修复天然林意在促进生态环境好转的宗旨一脉相承。对损毁天然林的不法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损毁天然林的责任主体承担保护和修复民事责任,将发挥依法遏制损毁天然林不法行为的巨大威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简称《方案》),其中提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实行绩效管理;强化舆论监督,发动群众防控天然林灾害事件,设立险情举报专线和公众号,制定奖励措施;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2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然而因森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资源相对不足导致的生态环境脆弱,一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棘手问题。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推出天然林保护和修复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全面保护和修复天然林是我国的一项既定国策。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启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来,我国实现了全面保护天然林的历史性转折。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健全执法机制、对损毁天然林的不法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等手段,将天然林的保护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效遏制了天然林被损毁的加剧势头,促进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的整体向好。

  与此同时,现实中损毁天然林的民事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天然林保护和修复依然任重道远。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损毁天然林的民事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态势,违法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相比之下,天然林保护修复的行政举措和司法手段都显得较为单一,不能满足保护和修复天然林客观实际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在天然林的保护和修复中引进民事公益诉讼,让其助力天然林的保护和修复,是丰富保护和修复天然林司法手段的理性务实之举。

  民事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保护和修复天然林事关生态环境质量,同样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显而易见,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靶向,与保护和修复天然林意在促进生态环境好转的宗旨一脉相承。因此,对损毁天然林的不法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损毁天然林的责任主体承担保护和修复民事责任,不仅与法理逻辑吻合,也是一种制度创新,将发挥依法遏制损毁天然林不法行为的巨大威力。

  保护和修复天然林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民事公益诉讼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之一。损毁天然林的后果虽然是侵犯了公共利益,但多数公民个体与这一后果往往没有直接的利益链接,难免缺乏主动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即使公民个体想要对此提起民事诉讼,但按目前的诉讼制度安排,权益没有直接受到侵害的主体,一般很难提起民事诉讼。

  也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损毁天然林的责任人大多只是在其构成犯罪后,才被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对其依法追责,这就需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补位。有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掣肘公民个体不能对损毁天然林民事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实务问题可望得到解决,并将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形成依法保护和修复天然林的合力。

  全面保护和修复天然林,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意义重大。在损毁天然林民事违法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的现实语境下,用好用足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手段,使之成为助力全面保护修复天然林的利器,值得寄予积极的信任与期待。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打赏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mmzgw929",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意见反馈
服务条款
法律声明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使用协议
版权隐私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2020045571号-1